胡志光表示,我们在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对商事调解,特别是国际商事调解的认识不够,将商事调解这一专业化水平及专业能力要求不一样的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等同,实际上,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同样需要分类施策,需要将一般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相区分,因两者主体不同、交易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同时,随着“双区”建设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深圳的跨境商事纠纷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这对商事纠纷的解决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建立商事调解协会,可以满足深圳多元纠纷化解的需求。深圳中院作为商事调解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将助力深圳商事调解协会的有效、高效开展工作,把深圳打造为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最佳实践和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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