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知所终
孙子尝试多种方式寻找
王老太究竟去了哪里?为什么说是去探亲却没有通知家里人?对于孙子小林来说简直是一头雾水。奶奶真的是去山东探亲了吗?为什么一去不复返了呢?
小林确实知道自己在山东有一位表姑,但是已经多年没有来往。为了找到奶奶,他决定按照奶奶离开养老院时的说法,尝试联系在山东的表姑。小林从父亲的遗物中找到了表姑的联系方式。对方告诉他,王老太确实来过她家,是在一个叫刘某的男子的陪同下来的,但早已离开。他们一致认为要联系刘某看看老人到底去了哪里。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表姑给了小林刘某的微信,但是小林多次亮明身份来添加刘某好友,却都没有获得通过,表姑也直接通过微信来联系刘某,但也始终没有得到回应,而王老太的电话则是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自那之后,小林一直也没有再得到奶奶的消息,直到2024年,小林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有人将他和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奶奶王老太的全部遗产,小林才得知奶奶已经去世了,而要求继承遗产的这个人就是刘某。其实,在王老太与家人失联的这几年里,一直和刘某在一起,生活在山东威海。刘某是怎么想到要起诉王老太家人的?
2025年2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继承人王老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由原告刘某一人继承。第二是判令被继承人王老太名下的银行存款,尾号是0058的银行卡内余额21192.76元,由原告刘某一人继承。
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段视频证据,内容是2023年11月王老太在律师的见证之下订立遗嘱时的视频画面。

原告方称,2023年11月2日,王老太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表示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一处房产,由原告刘某独自继承。
原告刘某一方称,王老太生前与各子女关系不算太好,独自居住在养老院内。自2016年刘某与王老太相识后,双方关系迅速拉近,从2017年左右至2023年王老太去世,她一直由原告刘某照料,共同生活,自己尽到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王老太生前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继承其全部遗产。
男子是否故意阻断老人与家人联系
被告方认为,王老太的晚年是由儿子大林负责养老,2016年左右,王老太在大林安排下入住养老院,并且大林生前不定期前往探望。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林与敬老院的两名院长刘院长和付院长询问到他祖母生前的过往,以及原告的个人信息,获取到的消息是原告是无正当职业、无经济收入、无医师执照的“三无”人员,在老人住院期间也从来没有承担过赡养责任。
同时,被告小林一方还指出,自己从未放弃寻找奶奶,也并没有不愿承担对她的赡养义务。后期之所以没有联系到奶奶,也与刘某脱不开关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林从其父亲大林遗留下的手机向其祖母打电话,但均未被接通,找到了网名为向日葵,获取原告的微信号加好友,未被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小林从来没有放弃过寻找其祖母,并非原告或者王老太本人在视频中所陈述的,对老人不管不顾,见证视频中提到的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明显有悖于事实。
被告小林一方认为,是刘某故意阻断了王老太和家人的联系,王老太是在受到原告刘某欺诈的情况下订立了代书遗嘱,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王老太于2014年6月20日曾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房产上所享有的份额全部留给孙子小林继承,因此应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被告方还提出,被继承人王老太每月还有一万元左右的养老金,在她去世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她账户里的二十余万元存款,被原告刘某陆续取出,被告方认为,这部分也应由王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老人个人银行卡上的余额,我们对真实性也予以确认,但是要提醒法庭注意,老人养老金每月的收入是按照其最后那一个月发放的10342.1元,这笔收入是老人每一个月的养老金收入,希望原告能够陈述一下老人每个月的养老金的支出构成,以证明他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没有动用过老人的钱。

原告刘某说,王老太在山东威海与他共同生活期间,日常的生活消费都是由他来承担的。刘某表示,自己并不是贪图王老太的财产,是因为对方将自己认作“干儿子”,他才像亲人般照顾王老太。
被告方认为,如果事实真的如刘某所说,他与王老太之间存在所谓的“亲情”,像亲人一样不求回报地照顾她多年,那么王老太每月万元左右的养老金以及多年的存款又去了哪里?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强调的是老人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他尽了主要的赡养的责任,从原告庭前提供的补充证据来看,老人每个月的养老金有一万多元,三年共同生活的收入应该有36万,但是老人过世之后现在只有2万左右的结余,看起来像王老太反过来去赡养刘某。

原告刘某称,王老太的养老金都用于平时吃药,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并没有用老人的养老金。
争议焦点之一
案涉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在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王老太于2023年11月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原告刘某在被继承人王老太生前取走的钱款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展开了辩论。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王老太的遗产究竟该由谁继承?
争议焦点一:案涉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刘某能否依该遗嘱取得遗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争议的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王老太在受到原告刘某欺诈的情况下订立,不能表示其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而这与刘某为自己编造身份的行为直接相关。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首先刘某存在着虚构身份来骗取王老太同情的行为,刘某在明知王老太曾有着随解放军南下到上海,跟解放军学会了识字这样的一段经历,精准地为自己编造了国际维和部队的人设,他辩称没有欺诈的恶意,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原告刘某辩称他没有告诉过王老太他曾在维和部队服役,王老太之所以向别人说过这个信息,是因为他人的说法,法院对刘某的这种说辞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即便事情真如刘某所说是误传,那么,刘某在明知王老太受到误导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真实身份负有披露、澄清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亦构成欺诈。
同时法院还认定,刘某存在故意阻隔王老太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使其产生了只有原告可以依赖的错误认知。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刘某把王老太带到了山东农村,并且更换了王老太的电话号码,同时也拒绝小林以及其他亲属的联系请求,使得王老太处于人为制造的隔离当中,直接影响了王老太对其他亲属的判断,产生只有刘某可以依赖的错误认知。刘某的欺诈行为和隔离行为直接影响了王老太订立遗嘱的动机。
法官表示,从王老太订立遗嘱过程记录的视频当中可以看出,王老太之所以订立这样一份遗嘱,一方面是出于对刘某的认可和同情,而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其他子女的失望和惩罚,而两点动机都事实上是受到了刘某的不当影响。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如果王老太知道刘某编造了国际维和部队的人设对其进行欺骗,而孙子小林其实仍在寻找她,王老太其实极有可能是不会如此决绝地将所有的遗产都赠给刘某的。在遗嘱这一类,尤其要强调表意人真实意愿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表意人的动机受到欺诈等行为的污染,那么应当认定遗嘱并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血缘关系并非扶养的唯一基础,老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法律规定了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前提应当是扶养人系出于善意,而老人的意愿是真实、自由的,本案中原告的扶养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法律不能因部分“表面善意”而容忍整体行为的违法性。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王老太订立的代书遗嘱无效,原告刘某不能据此取得王老太的遗产。
争议焦点二:刘某在王老太生前取走的钱款是否能作为遗产继承?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对于存款部分,刘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赠与的事实,而这个存款是通过ATM机取现的方式提取的,取款人常常是连续多日分多笔进行取款,如果王老太要赠与刘某钱款,完全是可以通过转账或者是到柜台取现的方式来进行,通过ATM机来取现20余万元进行赠与是显著缺乏合理性的。因此对于刘某主张的赠与事实,我们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老太养老金账户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共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了344400元,被告小林主张的22万余元仅系其中的定期存款部分,法院认为,王老太的养老金收入足以覆盖其日常开支,原告刘某称王老太养老金均用于她本人服用药物或接济他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样无证据证明王老太钱款有其他合理去向,故对被告小林主张原告刘某处尚有王老太遗留的这部分钱款予以采信。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刘某应当将这部分的钱款予以返还。对于钱款部分,我们没有发现有效的遗嘱,因此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登记在被继承人王老太名下的房产按照她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归被告小林继承所有;被继承人王老太账户内的剩余存款以及所遗现在原告刘某处的钱款归被告小林继承所有。原告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针对辨别能力减弱而情感需求又比较强烈的老年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这起案件当中,我们通过穿透性的审查,明确认定,通过欺诈老人所获得的遗嘱无效。而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扶养关系,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依据,表明了法律对于侵害老年人财产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也对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